一、主旨
為鼓勵外國學生研習本土語言,進而認識臺灣在地語言與文化,增進臺灣與世界各國交流與理解,教育部特訂定「獎助外國學生短期研習本土語言計畫」。
二、申請說明
(一)獎助對象
114學年度於本校研習本土語言之外國學生(依「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」第二條規定),並符合以下條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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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滿18歲,具本校在學學生身分;品行端正、學業成績優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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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「外國學生來臺研習本土語言獎學金」者:
不得為已在臺居住、就學(含實習)、授課或研習活動者,且來臺簽證目的須為研習本土語言(簽證代碼FS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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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「外國學生修習本土語言學期獎助金」者:
須為已於我國大學就讀之外國學位生、交換生或選讀生,並於該學期修習同一本土語言課程至少2學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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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受領臺灣獎學金,或同時受領政府機關(構)或學校提供之獎補助者,不得申請。
(二)獎助內容與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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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國學生來臺研習本土語言獎學金:每月新臺幣28,000元,最長6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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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國學生修習本土語言學期獎助金:每學期新臺幣10,000元,最長2學期。
(三)申請期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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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臺研習本土語言獎學金:114年8月1日至8月15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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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習本土語言學期獎助金:
(1) 115年2月申請114學年度第1學期獎助金。
(2) 115年8月申請114學年度第2學期獎助金。
三、課程規定與應備文件
(一)課程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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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須於開學前選修教育部核定系所開設之「本土語言課程」,類別包括臺語、客語、原住民族語及手語(不含文化課程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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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少修習一門2學分之課程,並於學期末繳交修畢的成績單。
(二)應備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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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學期在學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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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學期成績單正本(需顯示已通過本土語言課程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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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大綱(須清楚顯示為本土語言課程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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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僑居留證(ARC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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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效期限三個月以上之銀行存摺封面影本(以利獎助金撥款)。
※經通知補件者,須於期限內補齊;逾期或補件不全者,不予受理。
四、繳件期限
請符合資格之外國學生於 115年1月15日前 將相關資料繳交至國際事務處。
五、注意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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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獎生若在校成績、品行或出缺席紀錄未符合規定,學校得停發及註銷獎助學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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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不實資料者,將取消受獎資格,並須全額退還已領取之獎助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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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「外國學生來臺研習本土語言獎學金」者:
(1) 研習期間未經學校同意不得任意出國;若經允許暫時出境,超過10日者,停發當月獎學金,且不得申請保留。
(2) 在臺研習期間,不得從事有酬工作,亦不得同時接受其他獎補助。
(3) 學生須自行投保意外及醫療保險,效力須涵蓋研習期間;未投保者,不得領取獎學金。
(4) 取得居留證並符合全民健保資格者,應依規定加入健保並按月繳納保費。
六、其他
詳細辦法請參考附件;未盡事宜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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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公告依據教育部獎助外國學生短期研習本土語言計畫訂定,其未盡事宜者,悉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。